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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01实施关税最新条文,对个人行李有较大的优惠!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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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进口旧汽车核估作业要点」,并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财政部关务署表示,为求核估完税价格有明确标准可循,以避免外界质疑海关有裁量恣意之虞,并减少争议与讼源,降低行政救济案件撤销比率,103年8月7日修正发布「进口旧汽车核估作业要点」,自103年10月1日(进口日期)生效(详如下)。
进口旧汽车核估作业要点修正规定
一、为核估进口旧汽车完税价格需要,特订定本要点。
二、核估进口旧汽车之完税价格,应依进口地海关就实到货物认定之型式年份(MODEL YEAR)及配备等,适用关税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三、进口旧汽车适用关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估完税价格者,依下列顺序办理:
(一) 参酌关税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定核估完税价格之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弹性运用核估完税价格。
(二) 如有业经海关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样或类似新车离岸价格者,以该离岸价格扣减折旧,另加运费及保险费计算完税价格。自北美地区进口之旧汽车,如查无前述离岸价格,即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车批发价格DEALER INVOCE扣减折旧后之价格,须与美国N.A.D.A.旧汽车行情杂志上所列AVERAGE TRADE-IN价格比较后,从低核估。但改装车、手工制造车、少量车及其他具保值性之特殊车辆不适用本款规定。
(三) 参考驻外单位提供之输出国出口行情,另加运费及保险费计算完税价格,或参据向国内代理商、专业商、汽车商业公会询得之行情价格核估。
(四) 以其他合理方法查得之价格核估。
前项第一款所称在合理范围内弹性运用,指下列核估原则:
(一) 同样货物:有关同样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相近日期输出之规定,得为弹性之解释;与进口货物不同输出国所生产之同样进口货物,其交易价格亦可作为关税估价之依据;已按关税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核定之同样进口货物之完税价格亦得采用之。
(二) 类似货物:有关类似货物必须与进口货物同时或相近日期输出之规定,得为弹性之解释;与进口货物不同输出国所生产之类似进口货物,其交易价格亦可作为关税估价之依据;已按关税法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规定核定之类似进口货物之完税价格亦得采用之。
(三) 国内销售价格方法:依关税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货物应按其输入之原状出售之条件得为弹性之解释;该条第三项规定「九十日」之条件,得为弹性运用。
第一项第二款但书所称少量车,指每年全世界生产量在一万辆以下且於我国前一年度销售量在三百辆以下之车种;所称其他具保值性之特殊车辆,指同年份旧汽车N.A.D.A.杂志折旧率为附表一折旧率一半以下之车种。
四、进口旧汽车之折旧年份,以运输工具进口日所属之年份起算,其折旧计算方式及折旧率如底下之附表一。(这一点跟以前不同,3-5年车税金变高。)
五、D8进口报单存入保税仓库之旧汽车,以D2进口报单出仓报运进口时,如系依关税法第三十五条及本要点规定折旧估价时,其折旧年份应以运输工具进口日之年份起算。
六、依关税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免税进口之汽车如因转让或变更用途,致与减免关税之条件或用途不符,应依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补税案件,其完税价格之核估应按减免关税之进口货物补税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其折旧年份以转让或变更用途时所属之年份起算,折旧率适用附表一规定。
七、走私进口之旧汽车,如系依关税法第三十五条及本要点折旧估价时,其折旧年份以缉获日期之年份起算,折旧率适用附表一规定。
八、旅客携回之国外自用旧汽车,其完税价格之核估,适用第二点及第三点规定,其折旧计算方式及折旧率如附表二。
附表一、


附表二、


案例说明:
1、某进口车商於2015年1月5日报关进口型式年份(Model Year)为2012年之旧汽车1辆(运输工具进口日为2014年12月15日),此车为买卖进口,若该车辆之价值按折旧率计算,依照上开对照表为2015年减2012年等於3,其折旧率为45%。


2、某进口人於2015年1月5日报关进口型式年份(Model Year)为2012年之旧汽车1辆(运输工具进口日为2014年12月15日),此车为个人行李,若该车辆之价值按折旧率计算,依照上开对照表为2015年减2012年等於3,其折旧率为50%。

故可知,目前的关税法,对个人行李有较大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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